重大调整后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规则与旧版有何本质区别?
重大调整后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规则与旧版相比,有很多本质区别。
扣分减少的方面,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从 12 分降为 9 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从 6 分降为 3 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从 3 分降为 1 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若仅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且尚不构成犯罪的,从 12 分变为 6 分。驾驶未悬挂或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从 12 分变为 9 分和 3 分两种情况。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非特定车辆,从 3 分降为 1 分。
扣分增加的方面,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从 2 分升为 3 分。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从 2 分升为 3 分。
条款变化的方面,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直是 12 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速的规定有所调整。驾驶营运客车、校车等载人超员的规定也有变化。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逆行的规定细化了道路范围。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等的记分也有调整。
条款增加的方面,新增了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记 12 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记 9 分。
条款移除的方面,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等行为不再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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