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自己的机动车是否符合报废标准?
要判断自己的机动车是否符合报废标准,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先看行车证,对照相关规定。
对于 9 座(含 9 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 15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每年定期检验 2 次,超过 20 年的,从第 21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4 次,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2 次,超过 15 年的,从第 16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 10 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 4 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 3 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 年)报废。
另外,还要注意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使用年限。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2 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13 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专用校车使用 15 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 20 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 9 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 12 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 10 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 15 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15 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30 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 10 年,集装箱半挂车 20 年,其他半挂车使用 15 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 13 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自出厂之日起超过 2 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除了使用年限,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也需报废。
比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 40 万千米。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80 万千米。
专用校车行驶 40 万千米。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 70 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 40 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 30 万千米。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 50 万千米。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 10 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 12 万千米。
如果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或者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以及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也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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