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法规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有哪些调整?
最新交通法规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有不少调整。
首先,特殊形态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更丰富明确了。像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增加了机动车管理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还有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顺序的基本规则。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再者,增加规定了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另外,新交法调整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过错方未必承担全部事故后果。比如在行人与机动车的路权之争中,机动车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定,驾驶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目前“无过错时”驾驶员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章,驾驶员采取了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机动车该承担的责任应该减轻多少,还需要商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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