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责任险?
第三责任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其疏忽或过失致使雇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它起源于 18 世纪后,1855 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推出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其开端。在英国,1875 年出现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896 年有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日本的首个责任保险是 1953 年发布的船上乘客伤害赔偿责任险,之后责任保险险种不断丰富。美国在 21 世纪前责任保险制度快速增长,但也经历了三次责任保险危机。在中国,20 世纪 50 年代汽车公众安全责任保险标志着中国责任保险的开始,之后不断发展完善。
第三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指的是除投保人与被投保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保险飞机等出现意外事故而遭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其构成要素包括投保人、被投保人。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被投保人是在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三责任险有不同的分类,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当被投保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存在一些除外责任,比如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其保险费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车主的驾驶情况等。
建筑安装第三者责任险用于建筑安装类行业,保险公司对实施建筑安装工作过程中因意外导致工地附近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承担赔偿责任。飞机第三者责任险在飞机飞行期间发生意外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第三方责任险在保险船舶碰撞导致第三者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雇员第三者责任险是雇主为雇员工作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的保险。
第三责任险与交强险有区别。在赔偿原则上,第三责任险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障范围上,第三责任险有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交强险保障范围更广。在赔付限额上,第三责任险不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有差异,有不同档次,交强险赔付限额统一为 6 万元。
第三责任险作用显著,能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安定社会秩序。但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有道德风险,存在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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