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警总队对于酒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在黑龙江省,交警总队对于酒驾的处罚标准是这样的。
饮酒驾车,就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这种情况,处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要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还得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要是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 15 日拘留,并处 5000 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另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 13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处以 13 日至 15 日拘留,暂扣驾照 6 个月,并处 1800 元罚款,记 12 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 20 毫克/100 毫升〈含〉以上 80 毫克/100 毫升〈不含〉以下的,处 500 元罚款,记 6 分,驾照暂扣 1 个月至 3 个月。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 130 毫克/100 毫升<含>以下的,处以 8 日至 10 日拘留,暂扣驾照 5 个月,并处 1800 元罚款。
要是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总之,大家千万别酒驾,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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