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发布时间:2024-12-22 22:45:02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确定有一定的原则和标准。

一般来说治疗终结后进行通常是出院后一个月左右。若有安插钢板、钢钉等内固定需在拆除后一个月左右。治疗终结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经验性的做法是腿部伤害 3 个月头部伤害 6 个月后可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在伤后 1 3 个月进行像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等。

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 3 6 个月进行。后遗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 6 9 个月进行。

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 6 12 个月进行。

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法院对于伤残鉴定时机的规定不一有的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 6 个月有的是 3 个月有的规定 1 年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 1 年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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