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合同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定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定’字与‘订’字的区别,合同中约‘订’双方不承担因订金引起的违约责任,但如果是约‘定’,则要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因此,作为购买者,如果确定购买,为了约束商家,可以要求合同中用‘定金’,如果没有拿定主意,有可能返悔,最好改成‘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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