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八条3360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应当整理并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及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注:拒绝参加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使用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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