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注册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机动车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将机动车报废信息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传递给登记的机动车管理所。已登记的车管所应当自收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异地报废需要的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居民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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