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交通部门的规定,四车道通行速度如下:1。第一车道:100-120km u002F小时(一般只限乘用车);2.第二车道:80-100km u002F小时;3.第三车道:60-100km u002F小时;4.第四车道:应急车道。部分高速公路另有规定,以路面标定为准。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时速30公里,高速公路时速40公里;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5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时7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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