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2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扣12分。
第九条(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时速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扣9分。
第十条(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除校车、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扣6分。
第十一条(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扣3分。
第十二条(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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