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2. 立即疏散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协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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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处理损坏赔偿,除属于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 3、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不撤离的,交警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处罚款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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